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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張先生的父親生前承租了一套公租房,父母去世后,妹妹在未經過全部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將公租房變更到自己的名下。張先生與妹妹在當時約定了拆遷利益的分配,但是拆遷后,妹妹卻將巨額補償款私吞了,張先生無奈之下找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京云律師強勢出擊,為委托人奪回120萬。
案情概覽:
張先生的父親生前承租了一套公租房,父母去世后,妹妹在未經過全部家庭成員同意的情況下,將公租房變更到自己的名下。張先生與妹妹在當時約定了拆遷利益的分配,但是拆遷后,妹妹卻將巨額補償款私吞了,張先生無奈之下找到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京云律師強勢出擊,為委托人奪回120萬。
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興華律師表示:
張先生和妹妹簽訂的協議約定,北方七米歸屬張先生,東方十四米歸屬妹妹。分割后按房屋歸屬,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居住權,如遇拆遷、騰退獲得的利益補償按分割歸屬分配。現在,妹妹已獲得拆遷安置補償款,但是卻拒不履行協議。張先生與妹妹多次協商無果后,找到了我們,律師通過與張先生溝通,發現該《協議書》系張先生與妹妹自愿簽署的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我們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制定了詳細的訴訟方案,代理張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庭上對方主張《協議書》系贈與,要求撤銷贈與,我方律師認為:
首先,案涉房屋系直管公房,房屋所有權屬于國家,由房屋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進行管理,妹妹作為公房承租人,僅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之權利,并無所有權及相應的處分權利,張先生、妹妹在無處分權的情況下約定房屋歸屬及分割份額,此后該處分行為亦未通過變更權利人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人和管理人的追認,該部分約定屬于無權處分,但無權處分并非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
其次,《協議書》關于“如遇拆遷、騰退獲得的利益補償按分割歸屬分配”的約定的效力。該部分約定并無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應屬有效,且可以實際履行。
最后,通過張先生與妹妹簽訂的《協議書》,可以證明張先生與妹妹之間關于房屋的權屬和拆遷、騰退事宜進行了約定,考慮房屋的背景及雙方之間的關系,該約定的性質應屬于家庭協議,而并非贈與,對方主張《協議書》的性質為贈與并要求撤銷贈與,依據不足。我方律師據理力爭,贏得了法官的認可,為張先生贏得120萬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