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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子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本案中,自然資源局2021年4月16日對王先生的廠房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年9月3日,自然資源局以“在移交法院強制執行時認定我局執法人員主體不適格,執法程序有誤,要求重新作出決定”為由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鎮人民政府沒有舉證自然資源局撤銷該處罰決定書的相應證據,而王先生對自然資源局撒銷該處罰決定書并不知情,鎮政府的處罰不能證明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
“2年前,我已經向自然資源局交過罰款了,鎮政府還要強拆廠房,這不合理,我要去告他們”,王先生跟妻子說。
怎么告,人家是政府,你就一平頭百姓,法院會立案嗎?妻子說。
那我找個律師,或許勝算大點。王先生說。
律師,你看我們山西哪個律所敢接我們的案子。妻子說。
山西不敢接,不代表其他地方的律師不敢接,我們可是生活在依法治國的時代,我去北京看看。
王先生辭別了妻子,乘著高鐵來到了北京站。
案情簡介
剛一下高鐵,王先生拿出手機,在地圖上搜索附近的律所,一條“北京京云律師事務所,專注于征地拆遷,房產訴訟”的消息彈出來,王先生瀏覽一下,發現這家律所離北京站不到200米,就直接跟著地圖導航來到了恒基中心1座四層。
由于王先生沒有提前預約,直接來所,京云律所的前臺熱情接待了他,簡單的了解情況后,王先生被安排的京云律所的訪談室,由趙春軒律師進行對接此案。
經過溝通,趙春軒律師得知王先生于2020年投資300萬,在山西省某縣建設一處廠房,因部分土地占用了基本農田,2021年當地自然資源局做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處罰了王先生8萬余元。王先生交過罰款后,本以為此案就此了結,沒想到2023年9月鎮政府又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與2021年的處罰決定書完全一致,鎮政府告知王先生15天內拆除廠房。
趙春軒律師了解案情后,先安撫了王先生的情緒,并分析道:在自然資源局2021年已經處罰過、繳納了罰款的情況下,應當及時責令王先生拆除占用基本農田的廠房,即使王先生不拆,也應由自然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現在因為自然資源局已經過了6+3個月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事實上已經無法執行2021年的處罰決定,鎮政府在2023年重新作出處罰決定,系為了掩蓋自然資源局的執法過失,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同時鎮政府的處罰決定并沒有重新進行調查,而是完全沿用自然資源局的卷宗,不具有合法性。
律師風采
為此趙春軒律師制定了詳細的訴訟方案,經過王先生的委托后,代理王先生向當地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鎮政府撤銷對王先生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庭上,趙春軒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子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本案中,自然資源局2021年4月16日對王先生的廠房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2023年9月3日,自然資源局以“在移交法院強制執行時認定我局執法人員主體不適格,執法程序有誤,要求重新作出決定”為由撤銷了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鎮人民政府沒有舉證自然資源局撤銷該處罰決定書的相應證據,而王先生對自然資源局撒銷該處罰決定書并不知情,鎮政府的處罰不能證明沒有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因此,請求法院確認鎮政府處罰違法。
另外,本案中,鎮政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尚在王先生的陳述、申辯及聽證期間,未充分保障王先生的陳述、申辯及聽證權利,未經法制審核程序,程序明顯違法。鎮政府未舉證證明執法人員主體的合法性;立案審批表、行政處罰決定審批表未加蓋單位公章,僅有簽字沒有具體意見等。
趙春軒律師在法庭上,有理有據的陳述,贏得了法官的認可,最終,法院完全采納趙春軒律師的起訴意見,判決內容完全復制趙春軒律師的代理意見,撤銷了鎮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保住了王先生的廠房。王先生拿到判決書后,欣喜若狂,第一時間與妻子分享了這個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