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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5-03-21 14:29:06
【摘要】買房多年未過戶,出賣人意外死亡,買受人應該向誰主張權利?出賣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近日,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買房多年未過戶,出賣人意外死亡,買受人應該向誰主張權利?出賣人的繼承人,是否有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近日,安陽市北關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李某將一套貸款購買的房屋轉讓給楊某,并簽訂《房屋轉讓協議》,約定在楊某結清貸款后辦理過戶。幾年后,楊某結清貸款聯系李某辦理過戶,李某稱其在外地工作,一直推脫,之后李某因病去世,李某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楊某將幾人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已通過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將房屋轉讓給了楊某,楊某也依約履行了付款義務并一直居住使用該房屋,因此“協助楊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應當認定為李某生前所負的合同債務,現李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已經繼承了李某的遺產,就應當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李某生前所負的合同債務,協助楊某辦理案涉房屋的過戶手續。故法院最終支持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不是合同終止的法定事由,房屋出賣人死亡后,其繼承人仍需按照合同約定,協助房屋買受人辦理過戶手續。房屋作為不動產,買賣雙方只有依法辦理房屋的不動產權變更登記后,才能發生不動產權的物權變動效力。因此,在購買二手房時,應充分了解房屋的產權情況和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并在簽訂合同后,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相關義務,盡快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以確保房屋權屬有效轉移,避免引發不必要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