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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律師事務所
2024-05-10 08:57:49
【摘要】父親因病過世,生前欠下不少外債,債權人起訴追討,繼承遺產是否應當先清償債務?母親收入不穩定,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保留必要遺產份額?
父親因病過世,
生前欠下不少外債,
債權人起訴追討,
繼承遺產是否應當先清償債務?
母親收入不穩定,
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保留必要遺產份額?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日,陳某與銀行簽訂《個人最高額度借款合同》,銀行向陳某提供可以循環使用的借款額度人民幣250000元,借款額度存續期限自2020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2日。
2022年12月21日,陳某去世。截至2023年7月5日,陳某尚欠銀行貸款本金140000元,利息4783.19元。
經查明,陳某去世后,留下的遺產系登記在其與妻子李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及婚后購買的小轎車一輛,陳某對該房屋和汽車享有50%的份額。
銀行認為,陳某的妻子李某及兩個兒子陳某宇、陳某俊(未成年人)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應當對陳某的債務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審理中,陳某的妻子李某及兩個兒子均表示已書面放棄繼承陳某遺產,且涉案貸款合同僅陳某個人簽名,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陳某個人債務,因此,李某主張對陳某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本案中,雖然李某及兩人婚生子陳某俊出具了書面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但陳某遺產中的房產及車輛由李某及陳某俊實際占有、使用、控制,因此,李某及陳某俊作為陳某遺產不可分割的權利人,即便放棄繼承,也應當認定為陳某遺產的實際管理人,負有以所管理的陳某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陳某俊系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綜合考慮其母親的收入,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出發,應為陳某俊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作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因此判決在陳某的遺產范圍內,優先為陳某俊留存自陳某死亡至陳某俊成年期間每月1000元的生活費用,共125000元,剩余遺產再行負擔債務。
該案判決后,法官進行了釋法說理,債權人對陳某家的遭遇亦表示同情,支持法院的判決。
法官說法
繼承遺產應當先清償債務是一項法律原則,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本案中,陳某俊系未成年人,不具備勞動能力。綜合陳某的負債金額、遺產價值、妻子的收入及兒子陳某俊的實際生活需要,為陳某俊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該案的判決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審判職責,在涉少審判中,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綜合司法保護的體現,讓未成年人在成長中感受到法治的關愛。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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