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李先生在南京購買了一幢商品房。一年后,由于
房子質量問題,李先生與開發商溝通。在開發商修好了房子之后,房子在2011年被確定,以證明房子是安全的。生活后,但雙方仍有爭議,李先生訴法院并要求開發商賠償由于房屋質量無法使用房屋造成的租金和財產費用損失。關于租金標準的計算,李先生提供了租金發票等證據,證明每月租房租金為21,000元。根據南京市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的意見,一審法院每月確定為9000元。在李先生提起上訴后,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重審。結果,李先生的申請被酌情采納,租金標準確定為每月19,000元。
中國業主維權網律師的評論: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據可以證明的案件事實作出判決。無論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還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取得的證據,都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和核實案件的事實。作為最終決定的依據。對于政府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出具的查詢意見和咨詢意見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對被證實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進行判斷,如上述證據不能反映客觀真實情況。這個案子。不能作為人民法院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根據一般市場情況,決定房屋租賃價格的因素主要包括房屋面積,公寓類型,地理位置,裝修等級,周邊環境等因素。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發出的查詢意見只是確定房屋租價的參考和證據材料。它不應成為確定所涉房屋租金標準的直接依據。將價格查詢部門的查詢意見與區域別墅租賃清單進行比較,差距很大。后者的租金單價可以更好地反映當時房屋的實際租金價格,應該采用。
中國業主維權網 因此,由于賣方出售房屋的質量問題,購買者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并計算收入。對于房屋所有人索賠損失的計算,房屋的位置,裝修和大小應與房屋的租金相結合作為標準。計算購買者的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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